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 |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554号 |
2015年09月09日 发布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半成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法〔2015〕5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食品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并在包装上标注后,不得随意更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含义的解释,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均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应当视为食品的保质期。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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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16-01-04 信息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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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431号建议的答复
- 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
- 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
- 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秋国庆“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 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 8 关于印发《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通知
- 9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793号建议的答复
- 10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